专利申请中的各种时限
添加时间:2017-07-05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各种时间节点,请自行对照,不要错过哦。
距离申请日(优先权日)
1、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24条所述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2、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应当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3、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要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4、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要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5、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6、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要求优先权的,要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与其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7、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或者申请时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并且申请日前(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样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的,要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8、递交日起6个月内
递交国际申请法人申请人未收到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可以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9、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
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的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国际优先权。
10、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申请人又在中国就同样主体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国际优先权。
11、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申请人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12、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
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13、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14、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
未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该手续的申请人,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15、自申请日起3年内
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16、自申请日起满1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
17、自申请日起满20年
发明专利权到期。